邢台市林业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2019-08-06 点击数量:1505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型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
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抽查
备注
邢台市林业局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3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及其他内容。  
4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运输木材。  
5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  
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修筑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  
7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草地。  
8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活动。  
9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草地及其他内容。  
10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活动及其他内容。  
11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
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5号)。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1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0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13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0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14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2018年第10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